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进口物资税收政策解读
编者按:为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和执行措施,石家庄海关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税局出台了《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税收措施的通知》。政策扩大捐赠物资免税范围,对捐赠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调整税款缴款期限和滞报金起征期限。
石家庄海关和河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出台了《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税收措施的通知》,全力支持防控疫情物资进口,保障快速通关,降低税负成本。
一、捐赠进口物资免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一)免税商品范围
除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规定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外,还新增以下商品:
(二)以下捐赠人捐赠给受赠人的上述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捐赠人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
3. 境内加工贸易企业。
受赠人包括:
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
3.在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5A级社会团体或5A级基金会。
4. 省级民政部门和省级民政部门指定单位。
(三)免征进口关税物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物资清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
(四)免税进口日期
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五)符合免税条件的进口物资已缴纳税款,可以退还。
二、防控疫情物资进口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
税委会〔2020〕6号公告
(一)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商品范围
捐赠进口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物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直接用于防控疫情免征进口关税的物资。
(二)物资进口日期
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免税进口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四、优化纳税服务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
(一)延长汇总征税报关单纳税期限
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
(二)税款缴款期限顺延
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复工日期期间内的,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
复工日期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
(三)滞报金起征日顺延
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上述复工日期。
五、咨询服务
石家庄海关已在业务现场开通进口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全力保障进口防控疫情物资快速通关。如遇税收政策及减免税问题,可联系石家庄海关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