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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9月1日起对115种资源征收资源税

2020-09-02 15:36:00
来源: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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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9月1日讯(记者  李丽钧)9月1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北省资源税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河北省财政厅一级巡视员姚绍学对河北省资源税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北省资源税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网记者 李丽钧 摄

  据介绍,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

  资源税是地方税,《资源税法》授权省级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三项具体政策,河北省政策方案已于2020年7月30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资源税法》授权,我省共明确了106种资源的税目和适用税率,结合法律已明确的石油、天然气等9种资源税目税率,9月1日起对115种资源征收资源税。资源税计征方式分为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方式,从量计征是用重量计算税额,从价计征是用价格计算税额。我省依据《资源税法》授权,明确了地热、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石灰岩6种资源执行从量计征,对其他100种资源执行从价计征。

  在免征减征政策方面,一是明确了对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共生矿,减征10%的资源税。二是明确了对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减征30%的资源税。三是明确了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的20%减征资源税,但减免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单户企业损失额在100万(含)以下的,授权省税务局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100万至300万(含)之间的,授权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资源税法》是继《环境保护税法》之后,又一部引导企业绿色发展、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我省在研究拟定整体政策方案上,主要考虑了以下四方面的因素:一是有利于首都周边生态环境治理,促进我省资源开采和环境保护的绿色发展,坚决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二是有利于相关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在减税降费和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大环境下,科学合理制定资源税税额标准,保证企业平稳运行;三是有利于推动企业发展资源节约利用新技术的积极性,促进传统优势资源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四是有利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形成周边地区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格局。

  针对新旧政策有哪些主要有变化?姚绍学介绍说,新政策一是增加了应税资源税目。资源税政策调整后,我省税目将由原来的38种增加到115种(其中9种为法律已明确);二是调整了部分资源税率。与我省现行资源税率相比较,此次政策新增了77种资源的税率,全部为储量较少或未开采的资源。调增了34种资源的税率,主要是资源储量较多有一定竞争优势,或者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对周边环境污染较大。平移了4种资源税率,分别是石油、天然气、铜、海盐。下调了1种资源税率(钼);三是改变了部分资源计征方式。新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和企业建议,将石灰岩、矿泉水由从价计征改为了从量计征,新增了地下卤水为从量计征。砂石的日常计量较多采用计重方式,将现行计量单位由“立方米”改为“吨”;四是开采尾矿不再免税。结合我省资源品位和开采情况,开采尾矿和低品位矿易造成较大的环境污染,我省暂不出台税收减免政策。    

  姚绍学说,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资源税改革,为了充分用好《资源税法》授权,发挥资源税调节作用,在政策制定方面始终坚持“构建长效法律制度,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倒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绿色发展理念。

责任编辑:郑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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