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于2023年11月10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现就政策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若干措施》?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民营经济发表重要讲话,反复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自己人。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对民营经济工作提出了新要求。7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提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我省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全省经济增长的主力军、吸纳就业的主渠道、财政税收的主来源,但是在发展中依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出台《若干措施》,针对性地提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营造“亲清”政商关系,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等具体措施,为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若干措施》有哪些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7个方面共27条具体措施。一是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包括放宽市场准入要求、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市场化法治化重整等4条措施。二是优化民营企业要素保障机制。包括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解决拖欠账款问题、完善人才流动机制和权益保障、强化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建立政策沟通和直达快享机制等5条措施。三是营造公正规范的法治环境。包括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推动民营企业合规改革、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控涉企收费行为等5条措施。四是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包括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智转数改提升质量效益、支持拓展国际市场、鼓励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等6条措施。五是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包括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构建亲清政商关系2条措施。六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包括加大优秀企业和企业家宣传力度、引导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2条措施。七是完善工作机制。包括严格控制入企检查活动、狠抓政策落实、开展政策评估等3条措施。
三、《若干措施》主要有哪些特点
一是全面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以下简称《意见》)中除国家层面制定政策由地方实施或配合实施的措施以外,《若干措施》均做到与《意见》内容一一对应;按照《意见》重点任务的国家部委责任分工,结合我省部门职能,对涉及的省委、省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均进行了明确。
二是创新性。共提出18项创新举措。在主动服务方面,执法部门、省委部门更新理念,主动作为,服务企业。如:倡导公安机关、省司法厅主动入企,开展“法律三进”“法治体检”“千所联千会”等活动;支持省委组织部组建以党员为骨干的“三师”助企服务团,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会计、税务等公益志愿服务;省委统战部、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等部门创新举措,制定亲清政商关系的正面、负面清单。在深化服务方面,政府部门主动加压,提升服务效率,如:省市场监管局将“网上办、即时办、联合办、一日办”深化为“极简办、智能办、马上办、满意办”;省财政厅对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省级涉企资金,在3日内下达市县。在服务新业态方面,省人社厅借鉴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省市先进经验,指导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推广普及书面劳动合同等。在规范资本方面,省发改委严格执行国家设立的资本“红绿灯”,优选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在推动企业上市方面,参照深圳做法,由河北证监局、省工信厅、石家庄市政府共建“河北资本市场之家”,开展一站式、个性化企业上市服务等。
三是可操作性。27条措施均由各实施部门结合本单位职能,经深入研究后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上,并根据国家部委机关落实《意见》精神制定的相关措施,结合我省实际抓好落实。同时,针对企业反映最突出的问题,明确提出各级、各部门入企检查,原则上集中安排,并告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专责机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和多头检查。对政策落地落实和行政监管入企检查等情况,面向运行监测企业和“领跑者”企业开展落实末端随机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等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