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上午,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行政执法工作专场。河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彭敬捷介绍河北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工作相关情况,并与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一级巡视员李胜群,河北省水利厅二级巡视员魏国忠,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段晓军共同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三级调研员吴志同主持。
吴志同: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
上午好!欢迎出席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本场发布会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行政执法工作专场,主题是“河北省着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工作”。
今天,我们专门邀请到河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彭敬捷女士,请她介绍我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工作相关情况。同时,我们还请来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一级巡视员李胜群先生,河北省水利厅二级巡视员魏国忠先生,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段晓军女士,他们将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彭敬捷女士作介绍。有请。
彭敬捷: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我省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切入点,以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主线,创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举措,整合执法监督资源,不断拓展监督渠道,持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监督效能,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天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我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的相关工作情况。
第一个向大家介绍的是:近期国家出台的一系列规范行政执法的重大政策,及我省的相应落实举措
近年来,为规范行政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动高质量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多部政策性文件,比如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今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这些重磅文件组成了一张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网络,也为我们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为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连续多年在年初出台一揽子优化营商环境举措。从2022年开始,省司法厅先后出台《关于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五条政策措施》《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八个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的六条措施》,构建起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86”工作体系,打出一套“组合拳”。在这些工作中,创新推出了涉企执法检查的入企扫码制度,打造“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包容审慎执法制度,取得了良好成效。
第二个向大家介绍的是:我省正在推行的行政执法“入企扫码”制度的相关内容和取得成效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解决执法检查频次过高、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等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执法扰企问题,今年以来,省司法厅指导邢台市探索建立了入企扫码制度,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之前,都要使用手机执法APP,扫描被检查企业营业执照二维码,向执法监督平台进行"云备案",借助信息化手段,强化对行政执法检查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今年5月2日,国办督查室印发《关于国务院办公厅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发现典型经验做法的通报》,"河北省邢台市强化入企扫码'硬约束',优化发展'软环境'"作为全省唯一典型案例入选。入企扫码操作简便快捷、不给企业增加负担,同时还可以从多个方面规范行政执法检查。一是强化了对行政执法检查的实时监督。借助信息化平台,执法监督人员可实时掌握开展执法检查的单位、人员、时间、地点和对象等信息,为有针对性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提供数据支持。二是提高了执法公示工作水平。入企扫码功能集成了"电子亮证"功能,执法人员扫码后,系统在显示企业基本信息时,同步显示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执法证号以及照片等信息,以供企业和执法人员双方互验,有效杜绝无证执法等乱象。三是规范了行政执法检查流程。执法人员完成扫码后,可一键启动行政检查案件在线办理,将执法全程置于平台智能监督之中,并方便执法结果互认、执法数据共享,有效压减入企检可一键启动行政检查案件在线办理,将执法全程置于平台智能监查次数,规范执法检查行为。目前,省司法厅已经对该项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并着手开发省级涉企行政执法入企扫码平台,下一步将在全省范围推广使用。
第三个向大家介绍的是:我省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的有关情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年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省司法厅先后对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统筹组织省直执法部门制定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包含“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两种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定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实质是优化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并非放松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实施“轻微不罚”,必须同时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个要件,缺一不可。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同一空间、同一领域或者同一领域中同一种类违法行为范围内,第一次被发现有该违法行为可视为“初次”。截至目前,省级32个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实施免罚事项360项,4个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实施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19项。比如,商品零售场所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按照《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要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省市场监管局将这一行为列入包容免罚清单后,对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将不再处罚。
我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法治日报记者:
医疗保障涉及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医疗行为又非常复杂,医保部门在监管医院的医疗行为时,怎么做到柔性执法?
李胜群: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您所提的柔性执法,我理解就是如何将宽严相济原则更好体现到医保执法监管实践中。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首先,必须严格管理、严格执法,严守医保基金安全底线。对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对主观故意套取医保基金行为,对屡查屡犯违规行为,必须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其次,坚持宽严相济。医保部门会区分问题性质、问题成因,会综合考虑定点医药机构纠正问题的主动性、积极性,按照宽严相济原则分类处置。特别是今年,为进一步强化宽严相济的工作理念,我们在医保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中新增了自查自纠环节。通过总结过去飞行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梳理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典型问题清单,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鼓励大家主动发现问题、主动纠正问题。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主动上缴的违规基金,不再进行行政处罚。通过自查自纠压实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同时我们发挥医疗机构专家专业优势,每次飞行检查都遴选部分医疗机构临床以及检查检验等方面专家参加。在检查过程中,我们给被检机构充分时间解释说明、陈诉申辩、提供佐证材料,既突出检查的硬度,又体现执法的温度。对执法过程中涉及的医疗技术问题,及时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并尊重医疗机构专家意见建议。通过柔性执法、宽严相济,切实将医保执法的过程,转变成一个普法宣传的过程,一个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过程,一个持续完善医药机构内部制度机制的过程,一个推动医药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过程。第三,坚持标本兼治。近期,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药监局联合印发了《河北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在全国率先建立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采取类似“驾照扣分”的方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记分,警示教育医务人员自觉遵守诊疗规范,主动约束手中的“处方笔”。同时,我们建立了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和举报奖励机制,更好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保基金监管。今年以来,全省共追回医保基金8亿元,其中行政处罚5438万元。
下一步,省医保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依规、宽严相济、主动服务理念,创新执法方式,完善执法监督,推行柔性执法,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坚决扛起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政治责任。谢谢。
河北日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今年5月17日,省水利厅与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实施方案》,请谈谈在提升水行政执法质效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
魏国忠:
首先感谢你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事关全省水安全保障,也关系到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厅历来高度重水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今年与省司法厅联合发文,着力提升工作质效,目前在三个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进展:
一是水行政执法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建立了“一张清单、一张图、两个指南、三个标准”水行政执法制度体系。修订完善了8类139项水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处罚裁量标准和水行政执法流程图,制定了执法案卷填写指南、典型案例参考指南,细化了行刑衔接案件移送标准、立案标准,明确了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和标准,确保水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文明公正。
二是水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持续强化。一方面,着力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协同联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与京津签订永定河流域水法治建设合作协议,形成部门间、流域内水行政执法合力。另一方面,全面深化水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密切协作,常态化开展水利领域扫黑除恶、检察公益诉讼,有效保护全省河湖行洪安全、生态安全。同时,为乡镇综合执法人员提供水行政执法业务指导,确保下放事项有效衔接,提升基层水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是水行政执法监管模式有效创新。逐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智能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水利工程建设、节水管理、水土保持、取用水等领域开展信用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市场环境。强化科技赋能,通过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河湖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应用,实现水利重点领域全方位监控、远程监管,为提高水行政执法效能提供信息化、智慧化支撑。
下一步,我厅将在压实水行政执法职责、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健全水行政执法体系、完善水行政执法监督和强化水行政执法保障方面持续发力,以更加有力度、有温度的水行政执法质效守护全省秀美河湖,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谢谢大家!
人民网记者: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与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请问该清单的实施对提升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质量有哪些影响?
段晓军: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今年9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2月份,国务院印发指导意见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
省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法治监管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相继制定了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首违免罚清单、免强制措施清单,为基层执法依法裁量、类案同罚提供了基本遵循。
此次省市场监管局与省司法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标志着我省市场监管系统以“四张清单”为主体的行政裁量权制度体系基本构建完成。《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共涉及网络交易、公平竞争、广告、知识产权等4个领域10项处罚事项,对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推行服务型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是从经营主体角度,《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将“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要求的期限内改正”作为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顺应了经营主体对建立容错机制的诉求。通过给“小过”经营主体一次改正机会,鼓励和引导经营主体提升法治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为构建公平正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夯实社会基础。
二是从行政执法角度,《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主动回应基层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刚柔并济执法的呼声,逐项列明适用减轻处罚的条件,破解了基层不敢、不愿、不会适用减轻处罚的执法困境。通过优化执法理念,努力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三是从市场秩序角度,《减轻处罚事项清单》明确以事实为依据,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造成后果及经营主体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作出裁量决定。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利益,挑战道德底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要果断“亮剑”,不得减轻处罚,切实维护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省司法厅积极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准确适用《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督促指导减罚经营主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减罚不减责,努力让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谢谢!
河北法治报记者:
请介绍一下《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以及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哪几项工作?
彭敬捷: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明确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1993年,我省出台了《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2012年进行两次修订,对规范我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等工作需要,修订现行办法十分必要。
《管理办法》共22条,对现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明确了4项内容:
一是明确证件发放范围。规定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均可参加培训考试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符合申领条件的,可以领取行政执法证件。规定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且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可以领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特别是,按照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将行政执法证件发放范围扩展至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改革精神要求,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发放范围扩展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
二是明确证件发放程序。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后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发证件,同时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发放程序。
三是明确证件管理措施。规定行政执法证件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年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分级组织实施,同时对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换发、注销、补办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四是明确责任追究措施。完善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要注销、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进一步细化暂扣、注销或者吊销的情形和程序。
坚持执法为民,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下一步,我们将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为契机,聚焦目标任务,狠抓末端落实。一是从严审批,严把人员“准入关”。切实抓好新申领执法证人员和省本级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工作,更新我省公共法律知识题库,提升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二是规范管理,严把证件“审核关”。严格按照“谁管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的在编在岗情况、工作岗位性质、执法区域等各方面进行把关,坚决杜绝聘用人员或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行政执法队伍。三是动态调整,严把证件“准出关”。扎实做好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和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加强执法证件暂扣、注销、吊销等日常管理,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监督力度。
最后,感谢媒体朋友们长期以来,对我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谢谢大家。
吴志同:
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也感谢各位嘉宾的翔实发布与答问。如果大家还有感兴趣的问题,会后可以和河北省司法厅宣传中心联系。本场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