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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多项减税政策助民营企业轻装前行

2018-11-19 10:35:16
来源: 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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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1月15日举行的河北省产业发展政策和支持措施宣传解读会上,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重点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出口退税等方面,对相关政策措施作了详细解读。

  增值税方面

  (一)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三项重大改革举措

  降低增值税税率。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统一上调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2018年5月1日起,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限期内允许已登记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范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以减轻这些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实现技术装备升级。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放宽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允许单价500万元以下新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高新技术企业亏损弥补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该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四)调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

  自2018年1月1日起,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至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

  (七)简化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程序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个人所得税方面

  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过渡期政策,先行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并适用新的税率表。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规定,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自9月15日起,将多元件集成电路、非电磁干扰滤波器、书籍、报纸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

  自2018年11月1日起,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除上述产品外,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和面临去产能任务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维持不变。

责任编辑: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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