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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集中宣判六起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2019-06-06 17:20:55
来源: 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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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第1版)馆陶县中冀贸易有限公司、馆陶县美乐蔬菜种植互助专业合作社,从中赚取利息差。至案发共退还1516200元,剩余4397600元未能退还。馆陶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唐山市古冶区张某某、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张某某是古冶区海博惠超市的经营者,承担店长责任。张某某等人向社会宣传入海博惠会员能得到巨额返款,还可以免费领取礼品、免费旅游等,向社会吸收资金共计5526506.67元,返款1679448.44元,给集资群众造成损失3847058.23元。其中,被告人段某某作为海博惠超市员工,推荐了48人吸收资金2354180元,已返还753785元,给集资群众造成损失1600395元。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段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另三起案件分别是蠡县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磁县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唐山市路北区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省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集资数额特别巨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被告人,以及将非法集资款肆意挥霍或转移,拒不退赔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绝不手软。对判决前将非法集资款主动退赔或家属积极代为退赔的被告人,以及只是单位的一般员工,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责任编辑:刘政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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