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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宣传贯彻条例 加强基金监管宣传月活动”新闻发布会

来源: 长城网  
2021-04-24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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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讯(记者 孙泽恒)2021年4月23日,廊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主题是介绍我市2021年“宣传贯彻条例 加强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内容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以下是发布会文字实录:

  主持人:廊坊市委宣传部三级主任科员 贺娟

  各位记者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提升全市基金监管队伍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提高定点医药机构守法意识,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廊坊市医疗保障局于2021年4月在全市组织开展了“宣传贯彻条例 加强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今天的发布会主题是介绍我市2021年“宣传贯彻条例 加强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内容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并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冯艳霞同志,市医疗保障局稽核服务中心主任缴锡照同志。参加今天发布会的还有来自中、省、市主要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欢迎大家!

  首先,请冯艳霞局长就全市2021年“宣传贯彻条例 加强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内容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发布;

  发布人:廊坊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冯艳霞

  同志们,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首先感谢市委宣传部领导、新闻媒体朋友们对全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帮助。两年多来,在新闻媒体的支持下,在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的积极配合下,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始终把维护基金安全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定规则、建机制、严监管、出重拳,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2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

  国家医保局确定4月为医保基金监管宣传月,今年宣传月活动的主题就是“宣传贯彻《条例》 加强基金监管”。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主要是进一步解读和宣传《条例》;向新闻媒体通报一批欺诈骗保典型案例;让全市各级定点医药机构、广大参保人、社会媒体等深入了解《条例》出台的工作背景和重大意义,基金监管的法律要求,以案释法、以案说法,宣传警示,并通过社会和新闻媒体广泛征集欺诈骗保行为线索,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基金安全的积极性,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条例》出台重要意义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既是政治任务也是民心工程。医保局成立之初就强调勿使医保成为新的“唐僧肉”任由骗取,要加强监管。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多次作出指示批示,要求持续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今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条例》为医保基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供了遵循,将更加彰显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常态化,对医保基金监管具有里程碑意义:一是正式开启了医保基金管理的法治之门;二是为医保基金使用监管提供了基本遵循;三是突出了医保服务机制和内控制度建设;四是明确了医保领域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责任及其法律后果,为纠察违法违规现象并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罚提供了清晰的依据。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各级定点医药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维护基金安全的重大意义,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依法监管、规范服务,管住用好老百姓的每一分钱。

  二、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基金监管社会氛围

  《条例》是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是今后一个时期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法律准则,是开展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将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基金监管能力提升年的中心工作,要依托集中宣传月活动,全面落实“十个一”的宣传措施,按照范围广、形式活、对象全、渠道多、内容实的宣传目标,全方位广而告之,积极组织宣传和答疑,使《条例》深入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广大参保人,营造“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良好监管环境。市医保局将按照国家、省医疗保障局宣传培训全覆盖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细化培训内容,组织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分批次开展集中培训,确保宣传培训无死角。

  三、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条例》成为基金监管首要遵循

  目前,我市正在开展欺诈骗保问题全面排查整治工作,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排查整治工作任务,切实提升全面排查整治工作成效。凡查实存在欺诈骗保行为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退回医保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暂停医保定点服务或解除服务协议;涉及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卫生健康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基本手段。结合《关于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中发现问题线索的通知》要求,凡是符合移送条件的,要如实报送,不得隐瞒、延误。宣传月期间,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征集欺诈骗保线索,发动群众对身边的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积极举报,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廊坊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及时兑现举报奖励资金。结合投诉举报、数据监测,对全面排查整治情况开展抽查复查,确保《条例》落地见效。

  同志们,医保基金关乎民生和社会稳定,宣传贯彻《条例》是医疗保障全系统各个部门的共同职责,遵守《条例》是全社会,是每一名参保人员的共同义务。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专业宣传优势和桥梁纽带作用,全面宣传医保政策法规,讲解医保相关工作,提高全社会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自律意识,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合理合法使用医保基金的法制意识。欢迎新闻媒体的朋友们一如既往的关心、关注医疗保障各项工作,公正严谨、实事求是的向社会公开公布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情况,营造“人人知晓医疗保障工作、人人宣传医疗保障工作、人人支持医疗保障工作、人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谢谢大家!

  主持人:廊坊市委宣传部三级主任科员 贺娟

  感谢冯局长的发布,下面请缴锡照主任通报我市欺诈骗取医保保障基金典型案例。

    发布人:廊坊市医疗保障局稽核服务中心主任缴锡照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在全省深入开展欺诈骗保问题全面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廊坊市医疗保障局通过日常巡查、交叉互查、远程随访等方式对域内定点医药机构进一步加大稽核力度,现将查处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挂床住院

  经查,霸州市某乡镇卫生院存在住院挂床情况。霸州市医疗保障局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规定,给予该卫生院扣除相关违规费7993.63元的处罚决定并约谈该院负责人,责令医院就存在相关问题立即整改。

  案例2:

  经群众举报,霸州市某乡镇大药房进销存系统台账不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医保基金结算时间与店面销售时间不匹配等行为。依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规定,给予该药房暂停医保服务协议六个月的处罚决定,将违规行为纳入年度考核并扣除相应保证金。

  案例3:

  经查,三河燕郊某医院存在用药不规范、病历书写不规范行为,涉及违规金额2261.01元。三河市医疗保障局依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七十八条规定,追回违规费用并要求其对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改。目前该院违规费用2261.01元已全部追回。

  案例4:

  经查,廊坊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的某药房存在药品柜台摆放党参、玛卡、决明子且均无药品批准文号等问题。三河市医疗保障局依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暂停该药店《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3个月,并要求其对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案例5:

  经查,安次区某医院存在住院期间办理婚姻登记和个体工商注册、住院期间发生的诊疗护理次数超过住院天数、违规用药、成人检测微量元素、同时收取重症监护和吸痰护理、计价单位为小时的项目,实际住院时长小于收费时长等违规情况,涉及违规费用2473.29元。依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次区医疗保障局对该院违规资金全部予以拒付,并责令该院立即整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自觉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优化就医环境。

  案例6:

  经查,安次区某医院存在住院期间办理个体工商注册的违规情况,涉及违规费用248.98元。依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次区医疗保障局对该院违规资金全部予以拒付,并责令该院立即整改。

  案例7:

  经查,廊坊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大城县某分店存在账实不符问题,依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其违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追回违规费用、2021年2月10日暂停医保服务、将违规行为纳入年终考核并扣除相应保证金的处理决定。

  案例8:

  经查,廊坊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大城县某分店存在账实不符问题,依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其违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追回违规费用、2021年3月26日暂停医保服务、将违规行为纳入年终考核并扣除相应保证金的处理决定。

  案例9:

  经查,廊坊市广阳区某大药房,存在违规摆放冰爽热痱粉、裂可宁、蛇油护手霜、针织手腕护套、蚊不叮等生活用品及化妆品,且药品进销存台账不符,账实不符。广阳区医保局依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及《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按照《协议》第十九条规定,对该定点药店作出如下处理:1、暂停该定点药店医保服务。2、将违规行为纳入到年度考核,扣除相应质量保证金。

  案例10:

  经查,廊坊市广阳区某大药房,存在药师不在岗、进销存不符等问题。广阳区医保局依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及《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协议》第十八条规定,对该定点药店作出如下处理:1、约谈该定点药店法定代表人。2、限一个月内整改完成,并根据协议要求展开自查。3、将违规行为纳入到年度考核。

  案例11:

  经查,大厂回族自治县某医院存在材料与诊疗项目不匹配、虚记床位费问题,大厂县医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及《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七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对该定点医疗机构作出追回违规金额5920元,并要求医院对存在问题立行整改的处理决定。

  案例12:

  经查,大厂回族自治县某医院存在虚记床位费、虚记II级护理问题,大厂医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及《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七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对该定点医疗机构作出追回违规金额126元,并要求医院对存在问题立行整改的处理决定。

  案例13:

  经查,廊坊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存在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保费用结算、串换药品等问题,依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六款规定,作出取消该药店医保定点资格、扣除2021年以来质量保证金、对违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

  案例14:

  经查,固安县某药店存在摆放、赠送食品(预存100元赠送100枚鸡蛋)、生活用品(预存500元赠送空气炸锅)问题,依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决定,暂停医保定点资格3个月,扣除相应质量保证金。

  案例15:

  经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医院,门诊慢性病开药存在用药超出管理规定等行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约谈整改,追回违规费用并公开通报曝光的处理。

  案例16:

  经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门诊部,存在证件到期,新证未办理完成等问题,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于2020年3月起暂停该定点机构医保服务并公开通报曝光的处理。

  案例17: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文安县某退休职工门诊特殊疾病购药量异常,经调查,该医院医师开具处方未注明用法用量并已发药,依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七十八条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五款以及第八十条规定,对医院主管院长进行约谈,并责令医院进行全面整改,解除医保服务医师2名,暂停医保服务医师3名,并将相关案卷移交卫健和纪检监察部门,同时给予医院扣除全部违规费用共计165800.6元。

  案例18:

  经查,文安县某大药房,在2020年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摆放非医保刷卡物品的违规情况,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九条规定,给予暂停医保刷卡服务3个月处理。

  案例19:

  经查,刘某某,女,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享受糖尿病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刘某某死亡后其家属仍用其门特资格购药6次,共计套取医保基金2976.24元。我局对其家属进行了约谈问询,其家属承认存在违规使用其社保卡情况,愿主动退还违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由刘某某家属退回违规费用,并对其家属进行约谈警告处罚。

  案例20:

  经查,王某某,女,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享受冠心病、糖尿病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王某某死亡后其家属仍用其门特资格购药2次,共计套取医保基金1044.32元。我局对其家属进行了约谈问询,其家属承认存在违规使用其社保卡情况,愿主动退还违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由王某某家属退回违规费用,并对其家属进行约谈警告处罚。

  案例21:

  经查,永清县某镇卫生院处方存在慢性病(高血压)特殊超常处方,未注明理由;无特殊情况下超7日用量;药品使用的用法、用量不规范等问题。医疗保障部门依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七十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作出对存在问题立即整改,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的处理决定。

  案例22:

  经查,永清县某乡卫生院住院病历存在无检查项目支持诊断、病程无记录、病历中记录患者既往有高血压疾病史,但是入院未诊断等问题。医疗保障部门依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七十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作出对存在问题立即整改,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的处理决定。

  案例23:

  经查,廊坊市某医院存在未向当地医疗保障部门履行定点医疗机构退出程序,私自关门停业,医疗保障部门依据《河北省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解除该院医保服务协议。

  案例24:

  经查,廊坊市某医院在医保日常稽核中,存在无法提供部分时间段随货同行单和记账凭证,且项目乱收费、超限制范围用药、诊疗时间收费不合理等问题,医疗保障部门依据《河北省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七十九条第十一款规定,拒付全部违规费用,暂停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

  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要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杜绝违规问题发生。廊坊市医疗保障局将继续加大稽查力度,对发现违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

  主持人:廊坊市委宣传部三级主任科员 贺娟

  感谢缴主任,下面进入媒体记者提问环节,请需要提问的记者朋友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媒体。

    提问:我是廊坊日报的记者,作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首部行政法规,请问《条例》对基金使用各相关主体提了哪些要求?

    主持人:廊坊市委宣传部三级主任科员 贺娟

  请冯局长回答。

  廊坊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冯艳霞:《条例》明确了基金使用相关主体的职责,包括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一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二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服务协议管理。三是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保管有关资料、传送数据和报告监管信息。四是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五是禁止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主持人:廊坊市委宣传部三级主任科员 贺娟

  感谢冯局长的回答,下面请继续提问。

  提问:我是廊坊电视台的记者,在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营造良好监管氛围基础上,请问对骗保行为进行举报,会得到什么奖励?

    主持人:廊坊市委宣传部三级主任科员 贺娟

  请冯局长继续回答。

  廊坊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冯艳霞:按照《廊坊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处置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一)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二)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三)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文件还规定了奖励办法:市医疗保障局按查实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标准为:

  (一)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查实金额的3%给予奖励,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二)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奖励3000元加上超出10万元部分的2%;

  (三)查实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奖励11000元加上超出50万元部分的1%;

  (四)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举报线索不涉及骗取金额或经查实无法确定骗取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给予资金200元奖励。

   主持人:廊坊市委宣传部三级主任科员 贺娟

  感谢冯局长的回答。由于时间关系,回答记者提问就到这里。今天的新闻发布环节就到这里,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关注。此次新闻发布会的有关资料已经放在廊坊市新闻发布的指定邮箱,请大家自行下载。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关键词:责任编辑:郑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