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祝雪娟)2021年11月30日,记者从廊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2021年度廊坊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4年以来,廊坊市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225起(包括协查、协办案件),涉及金额100亿余元,直接参与人8.6万余人。以下是发布会文字实录:
主持人:廊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 尚秋霞
各位记者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市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稳步开展。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接受群众的举报和监督。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题是介绍2021年度廊坊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情况,并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汪俊岭同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处非办主任崔浩同志。参加今天发布会的还有来自中、省、市主要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欢迎大家!
首先,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汪俊岭同志就全市2021年度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进行发布;
发布人: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汪俊岭
同志们,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谨代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向长期以来关注、关心和支持廊坊金融业发展的新闻单位和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市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强化责任担当,积极履行职责,建机制、抓源头、治乱象、防风险、保稳定,稳妥有序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及重点案件处置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非法集资案件形势分析。2014年以来,全市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225起(包括协查、协办案件),涉及金额100亿余元,直接参与人8.6万余人,从案件发生地域来看,主要集中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区域,广阳、安次、三河占全部案件的43.5%;从案件发生行业来看,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养老旅游等新兴高端服务行业;从集资参与人分布区域来看,主要集中在广阳区、安次区等主城区以及经济比较活跃的三河市、霸州市等区域;从集资参与人群体来看,以赋闲在家的中老年群体以及热衷网上投资、网上购物的年轻人群体为主。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有效化解遏制,取得积极成效。
(二)监测预警工作开展情况。常态化运作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研究制定了《廊坊市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运营实施方案》,截至10月共发布60期有针对性、预警性、教育性内容,实现常态化运作。深入监测预警,及时处理预警信息。规范处理了省金融局、市平安办、监测预警公司等部门发布的涉稳舆情信息共90期,及时组织各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深入开展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情况的动态跟踪监测、预警提示等工作,未发生一起有影响的事件。
(三)风险排查清理整治情况。制定印发了《廊坊市金融领域风险排查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等多个文件,按照“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各地各部门开展风险排查清理整治活动,共排查民间投资中介机构552家、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20家、资金密集型企业41家、各类涉农机构2366家、房地产258家、医疗机构100家、养老机构17家,现场检查各类广告经营发布公司463家,做到了排查整治工作线上线下全覆盖,实现了早发现、早报告、早打击的预期目标,坚决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四)非法集资宣传培训情况。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学习的通知》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手册》,在《廊坊日报》发表了24篇防范金融风险类信息,有效提高广大市民防范风险意识;6月份,组织开展全市防范非法金融进校园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了广大师生防范非法集资、校园贷、套路贷等金融诈骗的能力。今年来,处非宣传活动总计发放宣传资料5万余份,展出展板300余个,接受群众现场咨询2000余次,社会反响良好;7月份、10月份两次举办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培训班,共计500余人参加。通过培训有效提高了处非工作一线人员对处非条例的理解认识和做好处非工作的能力素质,为做好今后处非工作特别是案件处置取得新突破、新成效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重点案件处置工作情况。在全市非法集资案件中,黄金佳案件和渤海担保案件为市级处置案件。今年来,多次召开黄金佳案件专案组会议,强力推进案件处置。目前黄金佳案件已完成对外捐赠追缴、涉案土地、部分涉案车辆的资产处置,合计归集资金47.80亿元,已用于集资参与人清退,清退比例已经达到86%,清退人员占总集资人的98.9%。渤海担保案件集资参与人核查登记已基本完成,我市域内涉案资产大部分已追缴和变现处置,公安司法部门正积极开展域外资产追缴处置工作,同时在积极筹备启动第一次清退工作。
(六)重点人员信访维稳情况。在全国“两会”、建党100周年、国庆节等重要敏感时段安排专人赴石家庄、北京开展信访接待,并落实“每日双排查双报告”工作机制,今年来未发生一起有影响的非法集资信访案(事)件;规范热线电话咨询,制定统一答复口径,做好定期通报和定期接访工作;压实各地各部门信访稳控工作责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方面做了大量的排查、预警、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但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较快、互联网经济发展迅速,骗子的方式、方法花样不断翻新,尤其是那些借助高科技、借助新平台的欺骗手段防不胜防。一般老百姓在这方面防范意识不强,容易被这些以打着服务为幌子而精心制作的产品所欺骗,其中以养老、旅游行业为主。针对这种情况,希望有关监管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建章立制,加大防范;希望广大群众提高警惕,积极学习,积极参与举报,营造出一种非法集资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扛起责任,高标准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一要加快推进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市专案组要加快推进黄金佳、渤海担保等重点案件处置,强化专案组成员单位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实现年底结案的目标。各地要明确辖区内案件整体情况,组织司法部门深入研究目前面临的重点难点,实行“一案一策一专班”,依法加快案件处置。各地各部门要配合做好域外案件处置,确保域外案件处置平稳有序。
二要强化金融风险排查清理整治。依据省处非办下发的《2021年河北省金融领域风险排查工作方案》,按照全市金融领域风险排查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力推进,督导各地各部门依照要求逐项排查整治,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风险的分析研判,切实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处置。
三要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坚持以防为主,借助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平台,以风险防范意识差、承受能力弱的群体为重点,深入基层、丰富形式,开展多轮次、多形式、广覆盖的宣传工作,增强群众辨别和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行为。
主持人:廊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 尚秋霞
感谢汪局长,下面进入媒体记者提问环节,请需要提问的记者朋友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媒体。
问题1:我是长城新媒体记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关于非法集资的定义中有一个要件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我们是否可以理解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那么,我想问的是,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和针对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何进行区别?
主持人:廊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 尚秋霞
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处非办主任崔浩同志回答。
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处非办主任崔浩:“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法律禁止非法集资的重要目的在于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集资对象的广泛性;二是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
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但在具体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最初是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但随后吸收资金的渠道发生扩散,行为人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开始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使得集资行为呈现出社会性特征。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明知其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这个行为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另外,有的行为人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然后再向他们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下,集资的对象实际上并不是特定人员,而是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只不过行为人的集资手段更加隐蔽而已,这种情形也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主持人:廊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 尚秋霞
感谢崔局长,下面请继续提问。
问题2:我是廊坊日报社的记者,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部分投资者明知集资非法且风险极高,但面对高额回报的诱惑,严重缺乏理性,甚至借款投资;特别是一些中老年人,投的是积攒了一辈子的养老钱、救命钱,受骗后血本无归。想问一下,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理中,涉案人员资产具体是怎么处置的,如果资产受到了损失,由谁承担?
主持人:廊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 尚秋霞
继续请崔局长回答。
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处非办主任崔浩:谢谢你的问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所以,对于非法集资参与人所受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是根据集资款的清退情况,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在诉讼结束后统一清退。对于不足部分的损失只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国家层面能做的就是全力监督、追查和强制退赔。
涉案资产的处置是非法集资在案件处置当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也是参与集资人最关心的一个问题。一般的程序是这样的:案发地人民政府制定一个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涉案资产追缴,这个追缴我们要求一个最大化和一个最小化,最大化是让涉案资产的追缴变现能够最大化,同时让参与人的损失能够最小化。按照这个原则,公安司法部门要开展涉案资产的追缴、集资参与人登记核对、涉案资产拍卖变现、集资款的清退。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
主持人:廊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 尚秋霞
感谢崔局长。由于时间关系,回答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感谢各位嘉宾的发布和精彩答问,同时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关注。本次新闻发布会的有关资料已经发送到廊坊市新闻发布的指定邮箱,请大家自行下载。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