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河北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4号),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我省应急避难场所现状
经统计,我省基本达到建设标准、入库全国应急避难场所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的应急避难场所共692处,其中紧急避难场所384处,短期避难场所239处,长期避难场所69处,场所总面积约5520万平方米,有效避难面积1600万平方米,可满足大约980万人的避险避难需求。
二、《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目前,国家尚未有应急避难场所专项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有一些原则性规定。2020年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冀政办字〔2020〕215号),对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我省制定出台《办法》是顺应机构改革要求,衔接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将我省创新探索和实践经验进行提炼固化,弥补制度空白,解决存在问题,发挥行政立法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基础的需要。
三、《办法》起草的思路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针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中急需立法解决的问题,重点界定了应急避难场所的概念、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规范了规划建设工作、明确了管理维护措施、完善了启用与关闭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力求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二是坚持统筹安全和发展,努力提升抵御灾害综合能力;三是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避难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四是坚持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充分发挥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效能。
四、哪些场所可以作为避难场所?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或者拟建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和人民防空工程等场所,按照规划与标准统一建设或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做好配套设施建设。
五、避难场所平时怎么管?
《办法》规定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并对其承担的管理维护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要求应急避难场所采用政府储备、市场协议储备以及场所自行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基本生活物资、基本医疗物资、疏散安置用具等物资。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的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避难场所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六、避难场所如何方便群众使用?
平时,为做到群众知晓,《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并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位置指示牌以及避难路线图等引导性标志标识牌,指示应急避难场所距离、方向和路径。
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一旦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启用决定并发布启用公告。启用公告发布后,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并配合做好疏散、安置、救助等相关工作。
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根据避险需求,立即开放应急避难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