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4月24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坚持统筹森林草原防火安全与旅游产业发展,多次就加强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近年来,全省大规模开展植树造林,深入推进草原生态修复,林业草原事业高质量发展。与此同时,依托森林草原资源开展的生态旅游产业快速发展,进入林区草原观光游客明显增多,野外火源管控难度增大,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安全面临严峻挑战。为此,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出台了《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法》是如何制定出台的?
为扎实推进《办法》研究制定工作,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抽调业务骨干和行业专家组建了联合起草工作小组。《办法》起草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法律法规,学习借鉴了四川、湖南、安徽等省份旅游景区防火工作经验做法,结合我省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际,对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办法》实施将有效提升全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能力。
三、《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明确了对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分类、分时、分区管理。一是根据生态保护、林草资源总量、游客流量等,将旅游景区分为Ⅰ级火险景区、Ⅱ级火险景区和Ⅲ级火险景区进行管理。二是旅游景区防火采取分时管理,对9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森林草原防火期、3月1日至5月31日高火险期、6月16日至9月14日和高温干旱大风特殊高火险天气等四种情况,分别提出了防火管理要求。三是旅游景区内部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分区管理,划分为火灾高危区、火灾高风险区、火灾一般风险区,对防火工作实行精细化、差异化管理。同时,《办法》对旅游景区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防火设施建设、游客防火管理、火灾应急处置、防火监督检查等作出规定。
四、《办法》实施时间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A级旅游景区,其他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旅游景区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