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2日,《河北省气象信息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省政府令〔2024〕第2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气象信息服务是气象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的主要手段。在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增多增强,统筹发展和安全对气象信息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样。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气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重要要求。《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对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作出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气象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政字〔2022〕37号)对做好气象信息服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但我省在气象信息服务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气象信息服务工作还面临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播机制不完善、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的机制不健全、气象信息在一些经济社会领域应用不足等新情况新问题。为依法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更好适应气象信息服务新形势、新需求,提升气象防灾减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制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办法》制定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对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规制度。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细化完善气象信息服务制度机制,落实“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统一发布、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准确及时传播、气象预警与灾害预报的联动、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等要求。三是坚持统筹协调,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上位法,与《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做好衔接。四是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在气象监测、预报预警、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信息共享、联合监管等协同机制,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
三、《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属于“小切口”立法,不分章节,共二十七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为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主要用语的定义和遵循的原则。第五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气象信息服务职责。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了气象信息的采集、加工、发布工作,明确了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气象统筹发展机制建立,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统一发布,气象预警与灾害预报的联动等要求。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气象信息的传播、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工作。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促进气象信息在粮食生产、农业保险、特色农业、城市安全运行、能源开发利用、交通运输、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应用的要求。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对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气象信息服务标准化建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作出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律责任和《办法》的实施期限。
四、《办法》在准确、及时、广泛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为准确、及时、广泛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扩大覆盖面,明确气象主管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准确及时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工作的职责,压实各方责任。二是明确规范性,要求传播时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不得擅自更改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内容和结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五、《办法》在落实“加强气象预警与灾害预报的联动”“加强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为落实党中央部署的“加强气象预警与灾害预报的联动”“加强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切实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加强联合监测,要求气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能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强化气象预警与灾害预报的联动,提高预警的指向性。二是强化应急联动,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分灾种、分区域、分行业专项应急预案,按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同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准确、及时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作出规定。
六、《办法》在促进气象信息服务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气象信息服务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气象信息服务效能,《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推动气象信息服务科技创新,明确支持与气象信息服务有关的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气象信息产业发展。二是推动气象信息更好服务生产生活,要求推进气象信息在粮食生产、农业保险、特色农业等领域中的应用,科学利用气象信息指导农业生产;将气象信息服务深度融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在能源开发利用、交通运输、城市安全运行等领域加强气象信息服务。三是推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定根据当地气候资源特点,建立健全气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促进气象景观、物候景观、避暑气候、康养气候、云水资源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将气候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
七、《办法》在推动健全气象信息服务工作机制方面有哪些举措
《办法》系统总结多年来气象信息服务工作实践经验,推动健全气象信息服务工作机制,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数据收集制度和气象统筹发展机制,要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加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科学规划气象探测站网布局,并对气象探测资料的汇交作出规定。二是明确了统一发布制度,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三是明确了气象预报预警传播制度,规范了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行为。四是明确了气象信息服务质量评价制度,要求对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开展的气象信息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价。五是明确了京津冀气象信息服务协同机制,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
八、如何推进《办法》的贯彻实施
下一步,要将《办法》的贯彻实施作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突出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宣传。结合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相关部门加强《办法》的学习,熟悉《办法》相关规定,推进依法履职;多方式、多渠道做好《办法》的宣传解读工作,使全社会熟知《办法》,依法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二是推动《办法》有效实施。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编造、传播虚假的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办法》有效实施。三是完善配套制度。细化落实《办法》规定,制修订相关工作标准、规范,优化工作机制,增强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