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3日,《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3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规定》修订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河北省辖区入海河口众多,河海相连,海上旅游、海洋牧场、海上垂钓、乘潮赶海等海上休闲娱乐新业态发展迅猛,涉海活动和海上运输之间矛盾日益凸显,传统风险与新业态发展风险交织。同时,河北省海域大风、大雾、大浪等影响海上船舶安全的灾害性天气次数有增无减,海上通航环境更加复杂多变,带来的不确定性海上风险明显增加。
现行的《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自2010年公布施行后,对维护我省海上交通秩序、保障海上人民群众生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已施行14年,特别是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并设立“海上搜寻救助”专章后,原《规定》的部分条款已明显滞后。结合上述情况,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全面修改完善。
二、《规定》修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本次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期盼为切入点,做好与法律、法规中涉及海上搜救应急方面的新规定、新要求的衔接,固化原《规定》生效实施以来海上搜救工作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借鉴其他沿海省市关于海上搜救应急方面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情况。通过修订《规定》,进一步完善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沿海搜救应急体系建设,实现管理运行制度化、队伍装备正规化、决策指挥科学化、理念视野国际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三、《规定》对海上搜救工作明确了哪些原则?
《规定》以保障海上遇险人员生命安全为第一要义,明确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明确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以及“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快速”的搜救原则。《规定》进一步强调保护海洋环境、控制海域污染重要性,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海上溢油污染等应急机制。这些原则旨在确保海上搜救行动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清洁。
四、《规定》搜救责任体系建设方面增加了哪些规定?
为切实构建一个职责清晰、响应迅速、保障有力的海上搜救责任体系,《规定》主要作了以下修订:一是健全完善组织机构,明确省、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单位参加的海上搜救中心,要求实现三级海上应急机构设置。二是落实预防与应对海上险情的属地责任,明确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海上搜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海上搜救能力建设。三是进一步明确搜救职责,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单位结合海上搜救行动实际,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五、《规定》在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和保障水平方面增加了哪些规定?
为切实提升我省海上搜救应急能力,提高海上搜救应急保障水平,《规定》作了以下修订:一是强化资金保障。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搜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海上搜救事业捐赠财物或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强化装备、技术支撑。明确海上搜救工作经费可用于海上搜救信息化建设,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有关单位开发推广新技术、新装备。三是强化社会力量建设。进一步明确海上搜救中心指导社会搜救力量建设和组织实施海上搜救表扬、奖励的职责,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工作。四是强化应急演习演练。明确海上搜救中心制定年度演习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海上搜救演习演练,将其作为应急行动、预案建设、总结评估的基础。
六、《规定》在对搜救力量保障方面增加了哪些规定?
为切实做好搜救力量保障工作,《规定》作了以下修订:一是鼓励保险机构为参加海上搜救的人员开发专属险种和服务,这一措施旨在通过提供专门的保险产品来减轻搜救人员的经济负担和风险,从而激励更多人参与搜救行动。二是在搜寻救助过程中,出现可能直接危及救助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或者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暂时撤离救助人员,以确保搜救人员的安全,避免不必要的伤亡,防止次生灾害产生。三是对因参加搜救行动而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给予抚恤优待,是对搜救人员辛勤付出的认可和尊重,也是对其个人及家庭的实质性支持,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搜救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人文关怀。
七、《规定》在海上搜救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方面增加了哪些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海上搜救工作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建设,《规定》作了以下修订:一是加强预警监测工作。进一步明确气象、海洋等监测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提供气象、海况、水文等专业预警信息。二是加强海上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的地位。参与搜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及时报告搜救动态和搜救结果。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服从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的指令,负有配合搜救的义务。三是加强海上搜救专家支持。明确设立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海上搜救行动专家组,为海上搜救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应急行动支持。四是加强医疗救助。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救援、收治伤病人员等任务。五是加强信息发布。注重信息公开和社会舆情,明确海上搜救信息发布主体是负责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海上搜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