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何珊摄
10月21日上午,河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河北省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梁红继向大家介绍相关情况;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程彦军先生,通报河北省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典型案例;同时他们将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发布会由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四级调研员孙永杰主持。实录如下:
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四级调研员孙永杰。记者何珊摄
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四级调研员孙永杰:
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本场发布会的主题是“河北省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
近年来,河北省检察机关持续开展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今天,我们专门请来了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梁红继先生 ,请他介绍相关情况;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程彦军先生,通报河北省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典型案例;同时他们将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副检察长梁红继作介绍。有请。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梁红继。记者何珊摄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梁红继: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的有关情况:
一、开展专项活动的意义和总体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时代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共中央的要求给新时代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指明了目标和方向。依法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更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践行为人民司法,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
民事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近年来,虚假诉讼频发,形式不断翻新,它借助诉讼形式,利用司法裁判的强制力牟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4月起,持续开展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活动)。不断加大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探索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防范和惩治民事虚假诉讼的工作机制,形成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合力。专项活动以来共摸排虚假诉讼线索860余件,受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441件,办结318件,提出监督意见254件,移送案件线索48件。法院作出处理结果176件,采纳监督意见138件。督促法院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罚45件。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全省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数量稳步上升,社会效果不断显现,有效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有力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
二、主要做法
(一)拓展线索发现渠道,努力加大虚假诉讼发现力度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主动收集线索。全省检察机关充分依托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积极开展职能宣传,扩大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畅通12309热线等渠道接受控告举报,积极走访纪委监委、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单位,主动收集案件线索。通过有效工作,全省检察机关摸排线索数量快速增长,2020年共摸排线索403件,同比增长了近10倍。2021年1-8月份已摸排线索367件。
二是畅通检察机关内部信息共享,深挖案件线索。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协作配合,特别是注意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线索,通过筛查近年来提起公诉的黑恶犯罪刑事案件,反向查找与“套路贷”、非法高利放贷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关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专项活动开展以来,通过刑事检察部门取得的案件线索占全部案件线索的23.3%,成为获取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是积极运用信息化辅助手段,识别发现线索。积极运用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大数据平台,主动识别发现案件线索。这次发布的邱某某与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就是通过智慧检务系统发现筛选出线索,依法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防范虚假诉讼合力
一是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全省检察机关合理调配检察机关内部资源,在“一体化”办案机制下,突出办案“集约性”,将办案力量资源有效整合,科学调度,形成查办虚假诉讼合力。在纵向上,充分利用检察机关上下级统一领导的优势,对有重大影响、办案阻力大的案件,统筹协调,挂牌督办,集中优势力量办案,实现重点案件快速审查快速办理。如,邯郸市院组织所辖基层院,在辖区内开展住房公积金领域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统一组织线索挖掘、初查办理,取得明显成效。目前已发出检察建议10件,移送虚假诉讼线索5件。在横向上,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分工协作的职能特点,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线索共享、双向移送、联合办案组等工作机制,确保虚假诉讼线索及时发现、精准监督,打好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组合拳”。二是完善外部协作机制。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惩治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定》,从省级层面推动形成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工作合力,推动多部门联合惩防虚假诉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张家口、沧州、廊坊等多地检察机关联合当地政法机关、律师协会等,通过召开惩防虚假诉讼联席会议、会签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行为的指导意见等形式,形成联动机制。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协调配合,对在虚假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审判、执行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强化调查核实工作,加大虚假诉讼查证力度
充分发挥好运用好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是破解虚假诉讼“查证难”的关键一招。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落实精准监督理念,紧紧抓住调查核实这一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核心环节,有效提升监督质量。各地不断加强调查核实工作的力度,综合运用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案外人、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调查核实措施,用铁的事实和证据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一方面充分做好调查前的研判准备工作,明确调查方向和重点,确保有的放矢。另一方面借助“外脑”“外力”,充分利用司法鉴定、专家咨询、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等方式增强调查核实效能。在陶某章与宋某燕、张某涛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司法鉴定的技术手段,确认了虚假诉讼的关键事实。
(四)落实“一案三查”,突出对民事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监督
各地在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落实“一案三查”的要求。在依法对虚假诉讼案件结果进行监督纠错的基础上,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惩治和打击力度,积极督促法院落实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司法惩戒。同时深挖虚假诉讼案件背后司法人员违法问题,通过“以案盯人”的方式同步审查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发现并查处民事虚假诉讼背后隐藏的司法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活动中,全省检察机关移送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线索12件,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线索14件,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3人。
三、下一步工作
河北省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将虚假诉讼监督融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主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意见》以及两高两部文件要求
全省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意见》、两高两部文件中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等相关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办法和措施。一是进一步认真落实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惩治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定》,积极与本地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协商细化协作配合方式和措施,将有关要求落到实处。二是进一步加强线索发现、管理、移送等机制建设。通过制定工作指引的方式将目前已经成熟的办案方式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并进一步理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之间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相互移送的具体方式。
(二)工作重心前移,从源头上遏制民事虚假诉讼的发生
从目前工作实践看,民事审判、执行、仲裁、公证等环节民事虚假诉讼易发多发,也是遏制虚假诉讼的重要“阵地”。检察机关将把工作重心由诉讼结果监督向诉讼过程监督前移,由对审判机关监督向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延伸。一是加强与各级法院的沟通协作,促进裁判结果监督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的同步开展、共同发力,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二是以非诉执行领域监督为切入点,将监督工作向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延伸。加强与辖区内仲裁机关、公证机关的沟通协作,协助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及时辨别、发现、防范骗取虚假仲裁文书、公证文书等行为,从源头遏制民事虚假诉讼的高发势头。
善借“外力”,提高监督效果
一是充分借助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案件咨询网、我省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决策咨询、科学论证等方面的智力优势,推动提高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二是充分运用民事检察智慧辅助平台,提升对虚假诉讼识别、研判等专业能力。三是发挥好公开听证的作用,增加办案人的亲历性,提升办案效果。
(四)多措并举,有效提升监督能力
一是建立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人才库。选拔骨干,统一调配使用,集中优势力量解决办案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等实际问题。二是加大培训力度,通过业务讲堂、专题研讨、案例实训等多种形式提升民事检察人员的线索发现能力、调查核实能力和证据甄别能力。
全省检察机关扎实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有力地打击了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的呼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出了检察力量。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准确把握当前民事检察工作的新形势、新使命、新任务,努力开创全省民事检察工作的新局面。同时也欢迎各位媒体朋友们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谢谢大家!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程彦军。记者何珊摄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程彦军:
案例一: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小井铁矿与高某、李某某、北京某商贸公司虚假诉讼监督案
【简要案情】
北京某商贸公司与高某、李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承德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高某、李某某。合同签订后,高某、李某某欠付北京某商贸公司转让股权款本金、违约金及利息共计约231万元。高某为减轻其还款责任,私刻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的公章,伪造还款担保书,以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小井铁矿的名义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北京某商贸公司依据还款担保书将高某、李某某、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及小井铁矿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还款责任。诉讼中,高某提供了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及小井铁矿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其上的盖章亦为假公章。法院依据上述文书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高某、李某某、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小井铁矿分四次支付北京某商贸公司股权转让款并互负连带给付责任。
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小井铁矿不服该调解书,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该院撤销该民事调解书,驳回北京某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与小井铁矿的再审申请。
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小井铁矿不服再审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8年,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査一起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时发现涉嫌虚假诉讼,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上级院对此案高度重视,专门派员参与案件审查。市区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一体办案,通过依法调取法院卷宗、复印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和案外人等方式,积极审慎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职权。最后查明,高某、李某某使用其私刻的申达公司公章,虚构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出具《还款担保书》,为高某、李某某欠付北京某商贸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还使用盖有虚假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代表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小井铁矿参与民事调解,在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小井铁矿对诉讼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北京某商贸公司达成了由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小井铁矿与高某、李某某共同给付股权转让款的调解协议。该虚假诉讼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破坏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2019年10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判决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北京某商贸公司要求承德市某物贸有限公司、小井铁矿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民事虚假诉讼,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本案例就是一起典型的通过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商业活动秩序的虚假诉讼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服务“六稳”“六保”过程中的司法担当。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有利于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本案中,检察机关从解决民营企业的实际问题出发,“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及时启动民事生效裁判案件的监督程序,督促人民法院纠正错误的裁判,成功挽回了民营企业的经济损失高达200余万元,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该案例也提示广大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应提高警惕,发现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行为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线索,配合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和防范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案例二:张某某与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简要案情】
陈某某与赵某某、段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赵某某、段某某向陈某某借款600万元,涞水某运输公司、赵某某、河北某燃气公司、张某某分别为上述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其中张某某以自有房屋为该笔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因赵某某、段某某到期未按约还款,陈某某伪造张某某的《房屋他项权证》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北京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陈某某对案涉房产享有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的优先受偿权。陈某某依据该裁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张某某用于抵押的自有房屋。张某某以未向案涉借款提供担保为由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张某某异议申请。张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1月,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并初步审查发现陈某某所提交的《房屋他项权证》与张某某所提交的《房屋他项权证》存在较大差异,认为该案涉嫌虚假诉讼,遂依法采取调取、查阅案件卷宗,走访相关部门等调查措施,对张某某提供的《保定市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屋他项权证》进行审查核实,发现《保定市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屋他项权证》系赵某某向陈某某借款时,张某某为赵某某提供的抵押担保,与本案赵某某、段某某向陈某某的借款无关。从而确认本案中的《房屋他项权证》是陈某某伪造的。此外,发现中级法院在裁定驳回张某某执行异议中关于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遂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撤销执行裁定书,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年9月,法院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及时纠正了错误执行行为。
【典型意义】
仲裁作为一种兼具“私权”与“准司法”的特殊纠纷处理机制,其价值在于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及效率相统一。虚假仲裁的出现破坏了仲裁的价值追求,损害了仲裁和司法秩序,造成仲裁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检察机关对虚假仲裁进行监督,修正了受损的法律关系,维护了司法公正。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与行政部门的配合,主动核实张某某向涞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保定市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涞水县《房屋他项权证》,确认虚假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认当事人存在伪造证据骗取仲裁裁决书的行为。最终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法院撤销依据仲裁作出的相应的执行裁定,维护了司法权威和仲裁制度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案例三:某保险南皮支公司与某保险河北分公司刘某、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虚假诉讼案
【简要案情】
舒某驾驶魏某所有的小轿车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相撞,造成魏某的车辆损坏,公安交警大队经现场勘验认定刘某一方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河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某保险南皮支公司投有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三者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魏某将其事故车辆以3万元左右的价格卖给某汽车维护厂,该厂委托律师崔某以魏某的名义向南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保险南皮支公司和某保险河北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8万元,并提交了某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报告书。
南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上述全部诉讼请求。某保险南皮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某保险南皮支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认为该案涉嫌虚假诉讼,遂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发现,法院案卷中起诉书上魏某的签名是机打的,魏某在授权委托书、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前后笔迹不一致,且未参加诉讼。案涉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报告书的评估机构不具有保险行业评估资质。评估是公安交警大队自行委托,没有当事人申请,合法性存疑。经向税务局机关调查核实,评估所依据的拆解费发票是某汽车维护厂虚开的发票,证实了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书不具有真实性。通过询问魏某及其代理律师崔某,查明起诉书是由律师崔某所写,上面的手印也是其所摁,魏某对该案整个诉讼过程完全不知情。经向法院、县财政局、农村信用合作社调查核实,得知该案执行款由律师崔某领取后直接背书给某汽车维护厂。
检察机关核实情况后,于2020年5月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11月,法院裁定再审后,撤销原民事判决,驳回魏某的起诉。同时,对公安交警大队相关人员、律师崔某等涉嫌违法违纪,以及一审卷宗中送达凭证涉嫌伪造等情况,及时反馈并移送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人均机动车持有量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理赔领域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地带。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疏忽或不谨慎,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本案例中虚假诉讼行为人伪造证据提起诉讼,牟取不当利益。检察机关敏锐发现起诉书中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情况,开展深入的调查核实工作,一步步揭开虚假“面纱”,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有力地打击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理赔领域虚假诉讼,提升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同时,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魏某未能审慎地处理自身权益,而是将事故车辆直接卖给汽修厂,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广大交通活动参与人也应该引起警示,合法审慎地处理自身财产和权益,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四级调研员孙永杰:
谢谢程主任的翔实介绍。下面开始提问,请记者朋友举手示意,并通报您所在的新闻机构。
回答记者提问环节:
一、河北日报: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有哪些优势?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梁红继。记者何珊摄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梁红继:
谢谢您的提问。首先,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在国家法律制度设计层面具有优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监督是党、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我们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依法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使命所在,职责所系。这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其次,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在职能设置方面具有优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涵盖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领域,有利于在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中跨部门跨领域、全方位多角度地展开监督工作,打好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组合拳”。再次,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在组织领导方面具有优势。检察机关上下级是统一领导的关系,“检察一体化”既是我们在组织领导方面的特点,也是开展工作的一个有力武器。全省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中,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统一工作目标,统一全局指挥,统一调度力量,在办案组织、线索管理、办案流程、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多方面发挥一体化优势,形成了协调有力、协作紧密、运转规范有序的工作新格局,有效提升了对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工作效能和效果。
二、长城新媒体集团:据了解此次专项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查办了一批虚假诉讼案件,从办案情况看,我省目前民事虚假诉讼主要多发在哪些领域?有何特点?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程彦军。记者何珊摄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程彦军:
谢谢您的提问。近年来,虚假诉讼在民商事诉讼中频频发生,从此次专项活动的情况看,目前我省民事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追索劳动报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虚假仲裁、虚假债权公证等几个主要领域。其中,民间借贷类纠纷案件居多,因此类纠纷中涉及的借据、汇款凭证等证据类型容易通过各种手段进行伪造,在外观形式上相对比较规范,不易被觉察,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特别是存在两种常见的类型:一是在涉及担保责任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很多虚假诉讼行为人恶意串通,虚构证据和事实,损害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行为人为了逃避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要归还的真实债务,通过与他人虚构另一借贷事实,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
此外,追索劳动报酬类虚假诉讼也是一种常见的类型。虚假诉讼行为人利用法律、政策对劳动者权益的优先保护,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劳动关系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劳动仲裁调解书等执行依据,以达到套取公司法人财产的目的。
随着我省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全省检察机关在监督类型和领域上也在不断扩展。我们有信心有能力开展好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无论虚假诉讼行为如何隐蔽,如何花样翻新,都必将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三、检察日报: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中还存在哪些难点?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攻克这些难点?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程彦军。记者何珊摄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程彦军:
谢谢您的提问。目前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难点之一是相关法律法规较少,规定也比较原则,给实际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从目前来看,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规定的比较详细。但是涉及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定就比较原则,不像刑事诉讼法规定那么详细。比如对民事虚假诉讼的定义、构成要件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规定。再如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中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但是没有规定调查核实的手段、程序和保障措施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效果。
全省检察机关在开展工作中立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动积极作为,在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建立具有我省特色的工作实施细则。一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充分运用好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中涉及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探索建立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2021年5月,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会签了《关于防范和惩治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定》,对民事虚假诉讼的防范和惩治工作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推动形成全省防范和惩治民事虚假诉讼的合力。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还要继续落实、细化相关工作流程,切实提高全省防范和惩治民事虚假诉讼工作水平,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四级调研员孙永杰:
感谢3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也感谢2位嘉宾的翔实发布和解答。如果大家还有关心的问题,会后请与省检察院政治部宣传处联系。
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