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新闻

保定市政府新闻办
“以新时代法律监督助力高质量发展”主题活动深化年首场
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来源: 长城网  
2023-07-20 1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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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台。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保定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全市检察机关“以新时代法律监督助力高质量发展”主题活动深化年系列新闻发布会的第一场。我们很高兴邀请到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庆品先生,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田文江先生,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薛晨光先生,由他们介绍我市检察机关检察履职工作开展情况。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还有:市人大代表李佧、刘武军,市政协委员李雪冰、孙静,人民监督员赵慧、佟雷,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田文利,市检察院部分内设机构负责人,部分基层检察院典型案例案件承办人。

  首先请王庆品先生作致辞。

  新闻界各位朋友们: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对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各位新闻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帮助表示由衷的感谢。

  2021年6月,党中央历史上第一次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专门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为新时代检察工作赋予更大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在这一历史机遇下,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更加坚定了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信心和决心。为此,全市检察机关自2021年开始,谋划开展了“以新时代法律监督助力高质量发展”主题活动。

  主题活动开展两年以来,我们始终秉持“党委中心工作就是检之所向”的总思路,邀请21个县(市、区)委书记宣讲高质量发展需求,扎实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细化制定28项服务举措,出台机制文件30余个;举办“检察护航高质量发展”成果展示暨观摩拉练,主动向党委晾晒服务高质量发展“成绩单”,36项检察成果赢得各级领导点赞。保定检察机关系列经验做法先后得到《法治日报》头版、《检察日报》整版宣传报道,先后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简报》《河北检察简报》转发,得到市委党晓龙书记批示肯定。

  在取得阶段性成效基础上,我们在全面融入市委“7+5+N”系列保定场景建设中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等重要论述,迅速聚焦我市“优化营商环境”这一工作主线,将其作为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首要目标,不断将主题活动推向高潮。2023年1月,全市检察机关组织召开“以新时代法律监督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总结推进会,将2023年确定为“以新时代法律监督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深化年”,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七个方面”,即: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安全环境、创新环境、信用环境、经济金融环境、绿色发展环境,系统发掘一批叫得响、立得住、推得开的经验成果,以集中新闻发布的方式进行推广。为此,我们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主题,由各业务部门依次牵头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事)例。今天是首场新闻发布会,在此希望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一如既往支持检察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也希望第一检察部开好头、起好步,将全市检察机关工作成果总结好、宣传好。

  谢谢大家!

  谢谢王庆品先生的致辞。

发布会现场。

  下面请田文江先生就“以检察履职构建宜居宜业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有关情况进行介绍。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我是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田文江。感谢各位记者朋友长期以来对保定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全市检察机关在助力高质量发展,构建宜居宜业平安稳定社会环境方面开展的工作。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后,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深度践行市检察院党组确定的“11255”工作思路和“秉检求是,持法唯公”新要求,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一以贯之地抓好扫黑除恶、平安建设、社会治理等工作,不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两年来,市检察院扫黑办被评为“河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被评为“平安河北建设先进集体”,普通犯罪检察条线中1名同志因工作突出被最高检表彰,3名同志因工作突出被省检察院表彰,5名同志荣获全省十佳公诉人和优秀公诉人,4起案(事)例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事)例,3名同志被确定为“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家人才库”成员。

  一、始终与党委要求同心同向同行,为加快打造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贡献检察力量

  党之所望,检之所向。检察机关是党绝对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促稳定、保平安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全市检察机关坚定不移地以“两个确立”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意见》要求,在服务大局中彰显检察担当,自觉把“中心所在,大局所需”与检察履职相结合。两年来,我们主动开展了“打击危害粮食安全专项行动”,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43件63人,守住人民群众“粮袋子”;依法开展打击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诈骗行动,共办理骗保犯罪9件44人,守护人民群众“养老钱和健康钱”;加大涉军犯罪打击力度,依托军地协作,打击侵犯军人军属权益犯罪9件12人,不断强化涉军案件综合治理,夯实社会稳定基础。

  二、始终坚守法律监督职责使命,倾力打造宜居宜业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初心如磐,使命如山。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根据犯罪情况和治安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两年来,共受理审查起诉各类普通犯罪案件17416件21639人,其中起诉11463件14363人,不起诉5407件6308人,二审提出抗诉103件,再审提出抗诉21件,诉前羁押率降至29.01%,认罪认罚适用率升至90.58%。起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案件1916件2270人,起诉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案件2122件2936人,起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寻衅滋事、污染环境、妨害传染病防治等犯罪案件3226件5694人,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始终彰显检察机关使命担当,持续奏响常态化扫黑除恶最强音

  披荆斩棘,利剑扫黑。2021年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以社会环境净化助推营商环境优化,坚决打击“行霸”“恶霸”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两年来,共批准逮捕黑恶案件50件295人,提起公诉49件361人,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一是注重发挥头雁效应,强势推进工作开展。市、县两级院检察长靠前指挥、亲自把关,牵头组建办案团队,两级院检察长作为主办人共依法批捕、起诉涉黑涉恶案件28件183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黑恶案件均由两级院检察长任第一公诉人。二是注重在“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坚持全面审查案卷材料,重点审查“案件矛盾点”,共向纪委监委移交“保护伞”线索50余条,起诉“保护伞”6人,深挖余罪漏犯,追捕涉黑恶漏犯3人,追诉涉黑恶漏犯2人。三是注重延伸检察监督职能,加强社会源头治理。在办理涉黑恶案件中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24件次,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肯定。5个基层院针对基层组织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有效推动了乡镇社会治理规范化、法治化。

媒体席。

  四、始终推进检察环节社会治理创新,用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现代化

  把握时代脉搏,奏响法治强音。全市检察机关不断深化对社会治理规律的认识,坚持打击犯罪与溯源治理并重,有的放矢地参与社会治理。一是积极回应环境资源保护问题。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始终紧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加大办案力度,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年来,共批准逮捕179件301人,提起公诉305件549人,制发检察建议8件。二是积极回应文物保护问题。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重要论述,强化专项打击,遏制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两年来,共批准逮捕47件126人,提起公诉13件58人,制发检察建议4件。三是积极回应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让劳动者劳有所得。两年来,共批准逮捕13件14人,提起公诉27件31人,促使17名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赔,帮助242名农民工追回工资153万余元。

  五、典型案例培育及下一步工作筹划情况

  为认真贯彻最高检提出的“高质效办理每一个案件”要求和“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办案理念,我们紧扣“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以构建宜居宜业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切入点,对全市检察机关两年来办理的案件进行了深入筛选,以此指导检察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今天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分别对应经营者被侵权犯罪、侵犯企业财产犯罪、污染生态环境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妨害文物管理犯罪和侵犯军人合法权益犯罪。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国泰民安,是民之所盼,更是发展之基。新时代新征程,保定检察机关将找准法律监督助力平安保定建设的切入点、着力点,以更高质量的检察履职服务更高水平的平安保定建设,以更高水平的平安保定建设营造更加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进一步优化检察供给。继续狠抓案件质量,加强调研督导,紧盯重大案件和重点案件,积极推介典型案例,提升全市检察机关证据标准和办案理念。二是进一步狠抓数字检察。切实增强大数据思维、大数据办案理念,坚持用未来眼光、创新思维,进一步找准科技手段服务平安建设的切入点。三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公诉人竞赛、出庭能力实训等方式,提高检察人员正确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切实领悟法治精神,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四是进一步强化溯源治理。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制发工作,运用检察建议督促纠正解决问题,推动建章立制,有效推动诉源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为深化平安保定建设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最后,感谢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对保定检察的关心,请继续支持并监督我们的工作。谢谢大家。

  谢谢田文江先生。

  下面请薛晨光先生发布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河北省涿州市人。

  2015年4月,刘某某找到闫某某,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某公司欠其2800000元工程款,便与闫某某商量把欠账人李某某带回河北要账,刘某某答应事成之后给闫某某1000000元作为酬劳。

  同年5月,刘某某带闫某某到达呼和浩特市并居住于刘某某的房屋内,刘某某让闫某某辩认李某某本人及其居住地点,购买定位器安装于李某某的车辆上。为开脱事发后自己的罪责,同年6月10日,刘某某与闫某某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以此掩盖自己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为便于拘禁李某某,闫某某提议购买汽车,刘某某筹集35000元让牛某某送达给闫某某。同年7月份,闫某某纠集敖某某、张某、陈某某、柳某某,并对四人说要将欠钱的人绑回河北,后闫某某对绑人一事进行了周密部署和明确分工。

  同年7月9日19时30分许,柳某某开车将闫某某等人送到李某某居住的小区外面,便到闫某某事先安排的地点准备接应。其他四人进到李某某居住的小区地下停车场埋伏在楼梯口附近。当晚21时30分许,李某某开车到达地下停车场停好车回家途中,按照事先分工,敖某某勒住李某某的脖子,闫某某和陈某某控制住李某某的手,张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缠绕李某某的嘴巴,闫某某给李某某戴上事先准备好的手铐,将李某某控制后带上李某某的汽车,后又转移到柳某某驾驶的桑塔纳汽车后备箱里。按刘某某、闫某某提前设定的路线到达河北省涞水县境内,准备与前来接应的牛某某交接时,发现李某某已经死亡,随即闫某某电话告知刘某某李某某死亡一事,刘某某得知消息后潜逃。

  闫某某、敖某某、陈某某、柳某某、张某、牛某某等6人先于刘某某到案,均已被判决。2021年5月7日,刘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被抓获归案。涞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刘某某上诉辩称:客观上没有参与、指使或组织非法拘禁被害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认真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对比原审判决和上诉人上诉理由,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保定市院第一检察部受理该二审案件后,对案卷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发现该案系多人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到案有先后,实施者先到岸,指使者后到案,上诉人刘某对其自身行为作无罪辩解和供述。因此,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刘某与具体实施者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

  (二)建议二审法院延期审理,通知公安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条。针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无罪辩解以及证据存在的问题,保定市检察院决定建议保定中级法院延期审理该案,利用延审时间细化、完善证据链条。承办人通知公安机关对同案犯的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查,以及调取已被判决的同案犯相关卷宗,通过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同案犯手机中发现了被害人照片,并经被害人生前的同事辨认确认,这与同案犯的供述相吻合。调取的同案犯相关卷宗中,发现了同案犯对刘某指使行为的供述,更加全面地体现了案发细节。

  (三)加强庭审举证质证,对辩方无罪意见进行答辩,争取法庭的认可。补查完毕后,及时将证据依法移送二审法院,并在法庭中举证说明,使得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更加确实、充分。针对被告人的无罪辩解以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二审检察员结合同案犯供述等证据以及发生既判力的裁判综合认定犯罪事实,进行了有力有理有节的答辩,二审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得到了二审法庭的充分认可与采纳。2022年5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审查案件察微析疑,让细节决定案件品质。审查案件时,检察官本着求极致精神,要紧扣侦查、审判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梳理好每一个细节,不放过每一个疑点,从证据欠缺、薄弱环节、事实疑点等方面提出补充侦查提纲,达到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完善证据锁链,排除合理怀疑,增强指控力度的目的。事实证明,所有补查的关键证据、细节证据均起到了必要的证明作用。

  (二)应注重对电子数据等证据的搜集固定,增强对犯罪指控力度。关联性是证据属性之一,直接关系到证据能否被采信。对电子数据更是如此,发现需要辨认的情形,及时组织辨认,从而证实涉案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形成电子证据的完整闭环,夯实指控犯罪基础。严格规范审查电子数据,应注重对电子数据审查,主要内容包括: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提取、复制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电子数据内容有无 修改、增删等;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三)注重与侦查人员沟通配合,提高补充侦查质效。本案中,高效率的补充侦查工作与侦查人员的努力密不可分。补充侦查工作中应杜绝“甩手掌柜”的工作模式,退补前,应加强与侦查人员的沟通,共同研讨各项补侦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避免无效事项浪费时间,拖延补侦工作进度;退补中,不仅及时关注工作进度,还要强化公检配合,必要时分工完成取证工作,提高补充侦查质效。

  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丛某某、马某等13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丛某某,女,1972年7月1日出生,保定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本案其他8名被告人、4名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略。

  2007至2008年期间,保定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纸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某甲(另案处理)、副总经理王某某(已故)、被告人会计丛某某等人以伪造证明材料、篡改档案等手段,为公司职工和非公司职工共计12人违规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其中,被不起诉人某纸业职工方某某、赵某、张某乙、张某丙4人,为解决生计问题,明知自身不符合退休条件,仍协助丛某某办理退休手续,至2020年案发前共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1198978.39元。被告人马某等8名非某纸业职工在得知该公司存在上述骗保情形后,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明知自身不符合退休条件,通过张某甲、王某某、丛某某,伪造证明材料、篡改档案,至2020年案发前共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2453795.83元。丛某某等13人共计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3652774.22元。

  2020年11月30日,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二、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由于本案诈骗对象系养老保险金,社会影响重大,且涉案人员多、发案时间久、社保金审计难,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围绕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建议20余条,为案件后续追赃挽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奠定基础。

  (二)区分情形,分层处理。办案期间,检察机关多次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意见,通过实地走访,对本案发生的社会背景进行了深入了解。据调查,涉案企业在2008年左右,经营状况急转直下,陷入了职工工资停发、养老保险停缴的困境。某纸业董事长张俊荣为解决职工生活困难和集体上访问题,实施了骗取养老保险金的行为。上述骗保行为经传播后,该公司职工方某某、赵某、张某乙、张某丙等4人为解决生计问题,要求公司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其余8名非该公司社会人士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实施了骗保行为。因此,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不同的主观故意和犯罪情节进行分层处理:对于已退还赃款的某纸业职工,依法从宽,并依法作出不捕、不起诉决定;对于已退还赃款的非某纸业职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依法不捕,建议适用缓刑;对于某纸业具体实施伪造证明材料、违规办理退休的犯罪人员依法逮捕,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2021年9月9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丛某某等9人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6月30日,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丛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其他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政策感化,追赃挽损。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释法说理工作,综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成功促使1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退赃365.28万元,最大程度挽回了社会公共资金和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

  (四)监检衔接,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了解到,本案背后存在社保所专管员、退管科长和社保所长职务犯罪线索,因此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纪委监委。同时,案件审查起诉完成后,为避免国家社保资金再次受损,检察机关深入走访社保部门,针对保险金的申请程序、资金管理、资金发放流程,向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了检察建议,提出了完善对策。对此,保定市人社局专门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行业整顿活动,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取消不符合标准的社保对象,及时移交相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有力提升了社保工作管理水平。

  三、典型意义

  (一)检警协作,深入了解案情,准确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存在涉案人员多、经济关系复杂、取证难度大的特点,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提前介入,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和公安机关协同研判取证方向,形成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共识,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分层处理。对积极退赃、主观恶性小、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捕不诉,对危害严重、社会危险性大、作用突出的主犯坚决打击,依法批捕,有力实现三个办案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全面履职,发挥监督职能,全链条挖掘犯罪的同时实现诉源治理。在办理涉民生型重大案件时,检察机关不能仅就案办案,还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发掘案件上、下游犯罪线索,特别是职务犯罪线索,实现全链条打击。同时,也要注重融合放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效应,及时开展追赃挽损,减少国有财产的流失。案件审结后,检察机关要积极延伸办案触角,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助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为增进民生福祉贡献检察力量。

  易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任某某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任某某,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保定市易县大龙华乡龙塘村村民。

  任某某在易县高陌乡武阳台村出租院内从事废旧机油、机油桶、机油滤芯等废旧物品收购经营业务,2021年1月至10月,任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其收购的废旧机油收集到事先埋入地下的铁制大罐内,后销售给保定鼎宇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牟利,同时任某某在处置废旧机油过程中,任由洒落、渗漏的废旧机油及含油废弃物、堆放的废油渣渗入到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土壤,严重污染环境。经鉴定,任某某收购并存放的废油、废油渣、掩埋的含油废弃物均属于危险废物,出租院内土壤受到矿物油类物质的污染。

  易县人民检察于2022年8月30日以任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2023年2月9日,易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任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任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被告人任某某认罪服判,未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一)强化证据审查收集,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关于任某某非法处置废旧机油、机油桶、机油滤芯等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经审查,任某某供述其将收集到的废旧机油倒入一个容积约3 吨的圆形铁制大罐内,罐内机油满后销售给保定鼎宇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另有部分废旧机油未经任何处理渗入土壤。结合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部分废旧机油及油桶,鉴定机构认定任某某“加工过程中洒落、渗漏的废旧机油量应不足一吨”,结合任某某供述、违法所得等证据可以认定任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 吨以上,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任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探索提出环境保护禁止令,以检察建议延伸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办案人发现,任某某曾在北京长期从事废品收购业务,后转至易县高陌乡武阳台村继续从事废旧机油、机油桶、机油滤芯等废旧物品经营活动,因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入口监管难、零散从业者自律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进而发生旧机油非法处置的犯罪行为。该院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决定,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在量刑建议中对任某某提出适用禁止令建议,禁止任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据此提升被告人从事特种行业标准意识。同时以禁止令为切入点,加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制发,进而促进危险废物经营行业规范运行。2022年11月9日,该院向易县高陌乡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并收到书面已整改回复。

  (三)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规范量刑建议提出与调整。任某某非法处置的废旧机油大部分出售到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遗漏、渗透污染土地面积较小,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现场油迹,降低土壤污染程度。经走访,污染土地玉米长势良好,场地内已无明显油迹,综合认定任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2022年8月23日,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后,检察机关提出了“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适用禁止令”的量刑建议,任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审理期间任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罚金,检察机关根据法院建议,书面调整原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相关的生产经营等活动”。易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全部量刑建议。

  三、典型意义

  (一)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审查现场勘查、物证、非法获利等客观证据,依托鉴定意见,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鉴定问题,通过分析作业原理结合刑事证明标准,提出检测鉴定的基本内容以及所需鉴定能力,委托专业鉴定机构科学评估污染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影响及生态修复费用问题,准确评价犯罪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量刑能力和办案理念助推法律监督能力提升。在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认罚行为等因素,充分开展量刑协商听取意见工作。本案中,对于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将事后积极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并依法适用缓刑。禁止令的提出和检察建议的制发,是检察机关做好量刑建议后半篇文章的关键。

  (三)重视案例宣传引导的重要意义,落实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每一个案件结果都关乎政治、法律和社会,具有一定的价值引导意义。检察机关应着力案例鲜活、及时、灵活的特点,有力指导司法办案、回应社会关切、引领社会法治观念。本案中,办案人从严审查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情节、依法规范提出和调整量刑建议、延伸检察参与社会治理职能,努力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望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

  吕某某,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祁州镇东长仕村人。

  2021年02月05日09时许,望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移交河北省望都某小区二期A区1号楼吕某某拖欠赵某某、管某某、党某某等55名工人工资,共计892020元。经查,2019年4月12日吕某某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都第二分公司签订了望都县某小区二期工程施工协议,承包了望都某小区二期A区1号楼的建筑项目,2020年4月10日吕某某因其单方面原因自愿放弃履行。自2019年7月7日至2020年9月28日,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都第二分公司先后分19次支付给吕某某工程款共计6523613元,截止案发前吕某某拖欠赵某某、管某某、党某某等55名工人工资,共计411790元。

  二、检察履职情况

  (一)加强沟通协作,强化引导侦查。2021年2月5日,望都县人社局将本案线索移送望都县公安局,同年2月9日,望都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同步邀请望都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因该案涉及农民工权益,为达到快侦快诉目的,望都县检察院、人社局、公安局联合发起了案件会商会,检察机关在充分掌握案件情况和审查现有证据后,就应当完善的证据向公安机关列明了侦查提纲,为案件的后续处理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证据审查,主动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望都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逮捕后,经审查,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吕某某在甲方已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且数额较大,经劳动人事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讯问和释法说理,吕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要将拖欠工资尽快返还。经与吕某某家人沟通,其家属同意将拖欠的411790元工资代为发放,同年4月28日履行完毕。望都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经审查:本案案发后吕某某家属帮其支付了所欠的全部工资,并取得工人的谅解,吕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本案吕某某案发后履行了支付义务,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可以对其作不起诉处理,经检委会研究决定,2021年12月30日对吕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审查,严把事实证据关。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坚持以办案为中心,运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方式完善证据,准确认定。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效,贯彻落实少补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尽可能实现案件办理和矛盾化解一体化推进,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成劳动报酬足额支付,经审查对依法不需要刑事处罚、没有起诉必要的,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能动履职,维护农民工权益。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同时劳动报酬也是劳动者维持生计的基本保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乎农民工切身利益,更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打击欠薪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彰显为民执法理念,最大程度地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曲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庞某甲等3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庞某乙等4人

  盗掘古墓葬案

  一、基本案情

  庞某甲,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河北省曲阳县灵山镇灵山村人。

  庞某乙,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河北省曲阳县灵山镇灵山村人。

  本案其他5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以庞某甲为首的庞某甲、李某、甄某某盗墓团伙在曲阳县灵山镇、党城乡、产德乡等地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中:宋代古墓葬2处、唐代墓葬1处、宋金时期古墓地2处、宋金时期文化遗址1处;查获被盗文物共计54件,其中三级文物3件。

  2021年6月中旬,李谋、甄某某伙同以庞某乙为首的庞某乙、薄某某、孟某某、刘某某盗墓团伙在曲阳县下河乡盗掘古墓葬,经鉴定,被盗墓葬为宋金时期一处家族古墓葬群,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价值,查获被盗文物22件,其中三级文物2件。

  二、检察履职情况

  (一)第一时间介入,抓获庞某乙团伙。2021年6月26日,曲阳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在曲阳县下河乡田家坎村西大洋水库附近有盗掘古墓痕迹。公安机关第一时间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官分析现场后认为有再犯可能,建议对周边实施布控。6月27日晚,犯罪嫌疑人再次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6月28日凌晨成功抓获庞某乙、薄某某、孟某某、刘某某4名犯罪嫌疑人,并在所驾驶车辆上查获探针、铁锹等作案工具及当晚被盗掘文物。抓捕工作完成后,检察官第一时间引导侦查机关对4名犯罪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成功搜查出全部被盗文物20余件,为后续案件办理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坚持“打窝挖串”,抓获庞某甲团伙。经过突审,专案组发现甄某某、李某也曾参与了本案的盗掘行为,当即组织警力将2人抓获。检察官提前介入分析案件后,认为2人可能存在其他犯罪事实,遂引导公安机关制作了详细的审讯提纲。经审讯,甄某某、李某不仅交代了伙同庞某乙、薄某某、孟某某、刘某某实施的盗掘古墓葬行为,还交代了长期伙同庞某甲等人在曲阳县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犯罪事实。2021年6月29日,公安机关将庞某甲抓获。两犯罪团伙被抓获后,检察官主动联系保定市博物馆和河北省博物院,对涉案古墓葬及文物进行鉴定,保证了诉讼进程。

  (三)坚持快捕快诉,实现从严打击。2021年9月1日,曲阳县公安局将庞某乙等4人盗掘古墓葬案、庞某甲等3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曲阳县检察院于9月7日、9月8日分别对两案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制作详细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组织犯罪嫌疑人辨认搜查出的文物,证实所有搜查出的文物均为被盗文物。2021年12月3日,曲阳县检察院对两犯罪团伙分别提起公诉,同时根据两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犯罪情节,从严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2022年3月2日,曲阳县法院以庞某乙、薄某某、孟某某、刘某某4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11月25日,曲阳县法院以庞某甲、李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甄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继续引导侦查,打击盗墓犯罪。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检察机关根据庞某甲等3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中涉及的其他涉嫌犯罪人员,提出继续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加大力度,通过摸排布控等手段,及时抓获未到案犯罪嫌疑人。经过将近一年的摸排、布控,2022年7月11日保定市公安局成立“711”专案组,对保定市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目前“711”专案中近200名涉嫌倒卖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犯罪嫌疑人已由保定市检察院指定满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该专案已指定到保定市8区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典型意义

  (一)提升政治站位,严厉打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检察机关要从传承中华文明、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战略高度,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高度重视和参与文化保护工作,坚持“全链条、全要素”打击,依法严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综合运用检察职能留住文化根脉、守住文化之魂,为传承中华文明、弘扬中华文化提供强力司法保障。

  (二)坚持高质高效,深挖案件关联线索。检察机关会同侦查机关、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建立快速反应办案机制,保证案件在线索移送、提前介入、案件会商、审查办理、风险评估等全流程步入“快车道”,使依法快捕快诉成为办理文物犯罪案件的“新常态”。坚持“挖窝打串”,在办案过程中不遗漏每一个细节,抓住每一条线索,善于通过小细节挖出大团伙,有力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切实保护文物的历史、科学价值,努力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三)准确认定事实,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检察机关办理文物犯罪要坚持重拳出击、严厉惩治犯罪,综合全案的事实、证据和情节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在具体审查时,依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准确认定盗掘对象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行为是否损害到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被盗文物是否属于珍贵文物,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各类犯罪情节。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桑某破坏军婚案

  一、基本案情

  桑某,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河北省高碑店市人。

  2015年1月23日被害人高某与惠某某(女)结婚。2020年8月,被告人桑某通过抖音结识惠某某,在自己已婚的情况下与惠某某交往并多次发生性关系。2021年3月,被告人桑某在已知惠某某丈夫系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与惠某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商定不让高某知晓。同年5月,被害人高某在得知上述情况后,约见被告人桑某并发生肢体冲突,后高某所属部队两次告知桑某破坏军婚后果,桑某未予理会。同年9月21日高某报警,同年9月23日惠某某离家出走,同年9月24日,桑某与惠某某为保持不正当关系,共同出资在保定市区某小区租房供二人同居使用,租期半年,在同居期间二人商定要拖延至高某退役再提离婚,进而逃避法律责任。2022年4月至7月,在高某转业待安置期间,桑某与其前妻离婚,并与惠某某继续保持同居关系,并致使惠某某在2022年11月初堕胎一次。

  2023年4月7日,涿州市检察院以桑某犯破坏军婚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6月7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桑某有期徒刑一年。

  二、检察履职情况

  (一)依托侦查监督办公室快速反应,提前介入引导公安侦查取证。2021年9月21日高某报警后,本案因证据问题一直处于在办状态。2022年1月19日,涿州市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成立,公安机关于同日将本案反馈至派驻检察官,并同步发出《提前介入侦查邀请函》。该院于同日按照提前介入案件轮案规则,迅速完成检警对接工作,并于次日听取了详细的案情汇报。确定了以固定桑某与惠某某共同生活痕迹为主的侦查方向,发出了以桑某与惠某某入住酒店信息、租房信息、聊天记录及转账等关键证据为重点的《提前介入侦查提纲》。公安机关据此固定涉案通话记录200余条、位置信息1014条、视听软件信息1511条、微信信息8730条、交易记录1554条,为指控犯罪打下坚实基础。

  (二)发挥检察一体办案优势上下联动,准确适用法律坚决打击犯罪。因本案影响较大,2022年12月,涿州市检察院将本案向保定市检察院进行了汇报。两级院一致认为,桑某与惠某某虽不对外宣称为夫妻,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在经济上、生活上有着密切联系;在高某转业待安置期间,二人继续保持同居关系,并致惠某某堕胎一次,桑某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桑某在明知惠某某系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惠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并进行长时间同居,已经构成犯罪。桑某罔顾法律威严、不听军队方面劝阻,且拒不认罪认罚,犯罪情节恶劣。

  (三)积极开展军地协作密切联系,依法维护现役军人合法权益。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涿州市检察院多次会见高某所属部队领导,依法听取了现役军人高某和部队法律顾问意见。经同意,办案检察官主动到连队走访,进一步了解了本案对高某服役产生的实际影响,为确保高某从部队向地方平稳过渡,承办检察官与部队方面共同对高某开展了思想疏导及普法工作,为高某全面分析了后续可能发生的涉诉问题,消除了诉后风险。在高某退役后,涿州市检察院与高某所属部队官兵开展了座谈,为高某所属部队官兵进行了法律宣讲,进一步筑牢了现役军人使命感和责任感。涿州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开展了座谈,达成了涉军案件快速反应共识,进一步保障了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三、典型意义

  (一)充分认清打击破坏军婚犯罪的政治与法律责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现役军人是保家卫国的主要军事力量,他们风餐露宿、国尔忘家,时刻为国泰民安负重前行。军婚遭到破坏,会极大动摇现役军人服役状态,严重影响部队战斗力生成和安全稳定。以司法手段稳“小家”为“大家”,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的重要举措。

  (二)深刻把握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内在含义,快速精准打击犯罪。本案中,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确定的案件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为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检警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为解决案件久拖不决、全面固定犯罪证据提供了制度保障,打击刑事犯罪的“大控方”已经形成。

  (三)主动承担检察办案的社会责任,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军人长期在集体环境生活,涉案军人如何摆脱案件影响、如何从部队到地方的平稳过渡,是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担起的社会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到部队实地走访,了解现役军人工作生活环境,开展心理纾解和法律宣讲工作,主动与相关单位开展座谈,不仅帮助了高某,也有助于在军营和地方共同营造拥军优属、尊崇军人的良好氛围。

  谢谢薛晨光先生。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各位媒体记者举手示意,叫到后,先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和本人姓名,再提问,谢谢。

法治日报。

  问题一(法治日报):近年来,市检察院围绕“以新时代法律监督助力高质量发展”主题,对标党委中心大局,持续做好扫黑除恶、平安建设、社会治理等工作,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请问下一步,市检察院深化主题活动,服务党委中心工作,要在什么方向重点发力?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查长王庆品:下一阶段,市检察院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工作重点,立足全市检察工作实际,助力打造最优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围绕七个方面,逐项完善检察举措。一是助力构建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坚持严厉打击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违法犯罪,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打好维护社会安定整体仗。三是助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增强市场行为的可预测性,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二是助力构建“亲”“清”高效的政务环境。强化执法司法环节法律监督,主动加强与监察委员会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营商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四是助力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加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保护,审慎办理涉高科技人才案件,服务创新型城市建设。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慎用强制措施,扎实推进涉企刑事诉讼“挂案”清理专项整治,让市场主体放下包袱安心经营。五是助力构建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加大处理政务失信案件力度,探索推进虚假仲裁和虚假公证监督,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六是助力构建安全可靠的金融环境。依法从严惩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众型金融犯罪,协同金融监管部门深化源头治理,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七是助力构建绿色健康的生态环境。依法惩治危害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推进“燕赵山海·公益检察”专项监督活动,打好碧水蓝天保卫战,引导市场主体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道路。

保定新闻传媒中心。

  问题二(保定新闻传媒中心):刚才发布辞中提到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请介绍一下保定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取得的成效?

  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薛晨光:首先,感谢您的提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重要使命,保定检察机关从2019年开始探索起步,历时4年时间,完成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飞跃,共对4.1万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该项制度,占同期公诉审结刑事案件总人数的80.25%,5起案件被评为全国、全省典型案例,9起案件被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交出了一份富含法治智慧的“改革答卷”。取得的成效是巨大的,我简述其中的三点,供新闻界朋友们参考:一是进一步落实了刑事司法政策。全市检察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作为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监禁刑适用比例不断提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地落实。全市不捕率、不诉率逐年提升,诉前羁押率逐步降低。二是进一步提升了刑事诉讼效率。2018年,全市检察机关一审出席法庭5927件,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占比80.93%;适用简易程序1121件,占比18.91%;适用速裁程序9件,占比0.16%。2022年,全市检察机关一审出席法庭5203件,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占比46.94%;适用简易程序2352件,占比28.47%;适用速裁程序2076件,占比24.59%。三是进一步分化瓦解了犯罪组织。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全市检察机关共起诉黑恶犯罪嫌疑人1402名,对809名犯罪嫌疑人适用该制度,大量骨干成员认罪认罚,有效瓦解了黑恶犯罪组织。其中,保定市院一审公诉的刘某等19人涉黑案中,除主犯刘某外,其余18名涉黑成员全部认罪认罚,为庭审指控犯罪奠定了基础,该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综上所述,保定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实现了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

燕赵农村报。

  问题三(燕赵都市报):请问,在帮助农民工追讨欠薪方面,检察机关是如何发挥监督作用的?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田文江 :感谢您的提问。从权益保护角度看,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保定检察机关重点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检察为民。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事关社会大局稳定。保定检察机关以更优检察履职助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应尽之责、分内之事。我们紧盯岁末年初、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四大检察同步发力,积极研判、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的优势,把助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实抓好。二是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合法权益。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非法讨薪”行为打击惩处力度。各基层院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案件中,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努力形成维护农民工权益和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的“双赢多赢共赢”局面。同时,依法惩治冒用农民工名义捏造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实施的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三是加强对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主动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督促依法加快对涉农民工欠薪案件的办理、执行进度。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农民工讨薪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四是妥善处理问题,促进多元化解。真正提高农民工来信来访受理处理效率,对企业、行业等在支付劳动报酬方面具有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提出解决对策,促进源头治理。同时,积极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宣传、解读有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广泛营造用人单位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河北新闻出版网。

  问题四(河北新闻出版网):请介绍一下今天发布的案例,并谈一下如何看待典型案例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意义? 市 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薛晨光:首先,感谢您的提问。这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分别是:保定市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非法拘禁案;莲池区检察院办理的丛某某、马某等13人诈骗案;易县检察院办理的任某某环境污染案;望都县检察院办理的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曲阳县检察院办理的庞某甲等3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和庞某乙等4人盗掘古墓葬案;涿州市检察院办理的桑某破坏军婚案。这6起典型案例分别对应经营者被侵权犯罪、侵犯企业财产犯罪、污染生态环境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妨害文物管理犯罪和侵犯军人合法权益犯罪。

  下面,我谈一下典型案例的意义,典型案例的核心价值是对办案理念和方法的引导。于检察官而言,是检察履职的试金石和司法活动样板;于社会公众而言,是遵纪守法、弘扬法治的鲜活教材;于检察机关自身建设而言,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载体。

  刚才新闻发布词重点介绍了保定检察机关在净化社会环境方面开展的具体工作,专业性很强,但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典型案例可能更直观、更具体、更有说服力。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将优秀案例的培育作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净化社会环境的破局利器,取得了较好效果。我们也将以依法公正、服务中心、示范引领为原则,继续完善典型案例的培育体系,丰富案例类型、引导办案效果,真正实现最高检提出的“高质效办理每一个案件”和“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目标。

  好,我就讲这些,感谢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也请你们继续关注保定检察机关的工作,谢谢。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各位记者朋友还有什么关注的问题,欢迎会后到市检察院进行采访。

  谢谢大家。

关键词:保定市政府新闻办,文字实录责任编辑:郑威